正文
根据2017年我市七部门联合印发了《黄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较好推动了我市网约车行业发展,保障了出租客运市场的稳定。随着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加之《细则》实施6年以来,部分条款在行政许可、行业监管方面表现出一定局限性,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背景
一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随着《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继出台,原《细则》部分条款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需要及时修订。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网约车合规化相关要求,我市部分未取得合法资质网约车数量,与网约车从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市民出行安全和服务无法有效保障。
二是与上位法规保持较好衔接的需要。作为《细则》的主要上位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2年完成修订,原细则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限制了网约车行业发展。
三是适应网约车业态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网约车业态快速发展,出现了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出租汽车供需资源,为乘客与线上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交易撮合的聚合平台公司。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聚合平台规范管理相关要求,新《细则》对此类平台公司的监管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部分网约车假借顺风车名义开展网络预约服务,存在一定管理漏洞,需要对顺风车进行相应界定。
二、《细则》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三)《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
(四)《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交运规〔2022〕1号)
(六)《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号)
三、修改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概述
新修订《细则》共计七章三十八条,分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共4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定义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内容,明确网约车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共14条,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经营许可审批程序以及退出经营标准。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共10条,明确了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标准、相关证件的办理程序。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共4条,明确了网约车、私人小合乘行为规范,规范平台、驾驶员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共5条,明确了网约车市场监管措施,各部门监管职能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共3条明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共3条,明确了细则效力等。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号)作为制定依据。
2.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修改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3.优化网约车平台准入门槛要求。
4.对车辆技术标准作出修改和更新。
5.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完善我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
6.完善保障平台、驾驶员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7.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职能等调整情况,适当调整相关表述。
8.完善细化私人小合乘相关表述。
9.修订和完善了其他条款内容的一些相关表述。